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4〕10号
思茅区同泰机制木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MXCOU6Q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村
经营者:XX
思茅区同泰机制木炭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关于你厂的举报件,当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厂外排生产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24)显示,你厂外排生产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546.6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排放限值120mg/m3的3.555倍,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思茅区同泰机制木炭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胡靖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罗俊明身份证复印件、思茅区同泰机制木炭厂对现场负责人罗俊明的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2024年5月24日《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24)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送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10号)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获知超标排放行为的起始时间,故不考虑此裁量因素。4.废气类别:烟尘,适用裁量等级为4。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6.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2。(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裁量处罚金额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3.5-1)/4]×(0.5-0.4375)×0.2=10.703125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0.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整(小写:107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财政局
账号:************01(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