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我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征求意见及建议。如认为本规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22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2******管理局提出意见、建议,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意见”。
联系人:丁雨淋 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严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之外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自行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仓库提取烟花爆竹产品,只能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
五、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超药量、超有效期等不合格产品;
六、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七、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九、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拒绝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无故不配合情形的,将视为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将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年度内出现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或被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将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凡发生以上行为之一的,行政许可单位将无条件注销其经营资格,终止其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此《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