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普环责限〔2024〕1号
普洱志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YP5W87F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水泥桥大围子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青
******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脱硫塔烟囱排口排放生产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05G)显示,你公司页岩烧结砖生产线生产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90.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规定的30mg/m3排放限值的200%,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2月1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2月1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7******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8日《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4]005G)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 月30日送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限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限告〔2024〕1号)及《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一个月,在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生产产量不得超过2023年第四季度月均产量的7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2023年第四季度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