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有限公司新建年产90万吨镀锌板一期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1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530426-04-01-63063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年产45万吨镀锌板(含年产30万吨彩涂板),总用地105.84亩,其中建盖生产车间、原材料库和成品库48487平方米,新建1条专用酸轧生产线、2条专用镀锌线、2条彩涂生产线及部分通用设备,使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新建变配电室、保护气体站、循环冷却水池、锅炉房等辅助用房和辅助设施;另建宿舍及食堂与综合楼,满足生活、办公等要求。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2485.80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8385.48吨标准煤;项目热镀锌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2.50千克标准煤/吨,彩涂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4.48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2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玉溪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玉溪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委员会
2024年11月3日